衛生許可證是單位和個人從事食品生產及餐飲店的經營活動,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后,發
給的衛生許可憑證,有注冊備案的許可證號。
簡介
經營活動,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并按照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申請手續;經衛生行政部門
審查批準后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承擔食品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責任。” “地方人
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遵守本辦法,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發放衛生許可證。” “食品添加劑、保
健食品和新資源食品生產企業生產活動的衛生許可,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
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實施停止發放衛生許可證,被“餐飲服務許可證”
“食品流通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證”所取代。
《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九條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應當
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
可;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
得食品生產和流通的許可;農民個人銷售其自產的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
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有關部門應當對
其加強監督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本法定。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勵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改進生產條件;鼓勵食品攤
販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
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條DY項至第四項規定要求的相
關資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決定準予許可;
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決定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職工食品安
全知識的培訓,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做好對所生產經營食品的檢驗工作,依
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
衛生部關于印發《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和《中編辦關于進一步明確食品安
全監管部門職責分工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進一步規范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管理,保障衛生行
政部門有效實施食品衛生監督管理,維護正常的食品生產經營秩序,保護消費者健康,我部制
定了《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